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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动。...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源头区的生态环境。禁止在流溪河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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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流溪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后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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