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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
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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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案件说,法院开庭后可以当时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具体时间无规定,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即从起诉到宣判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开庭之后多久下判决,没有法律规定。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院没有规定开庭后多长时间的判决。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交付情况和案件情况。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一审法院应当在给定的审判期限内作出判决,在此期限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审判期限。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审判期限审理,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审理。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选举法院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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