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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应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作品名称、双方权利人的名称、作者姓名、合同涉及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转让费用...
关于著作权转让的问题: 1、著作的名称。软件名称是确定转让合同标的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订立。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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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作品名称、双方权利人名称、作者姓名、合同涉及的权利类型、地域范围和期限、转让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和协议期限。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是:1。用稿约代替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单独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2、没有明确作者享有的权利。例如,转让后,作者有权使用后续作品中发表的论文。3、将许可协议与转让协议混淆。四、获得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如果双方签订了非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应说明第三方主体如何使用作品,如何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保证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1、关于著作权转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因此,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转让的内容问题: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二、著作权重复转让责任谁承担 所谓著作权重复转让或重复授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确权纠纷。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应该注意,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若是部分权利,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以免以后发生争议。还要把著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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