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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以下简称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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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或者约定最低余额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非结算会员未在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全面结算会员期货有权对该非结算会员的持仓强行平仓。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期货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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