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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角度来说,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扫描版文件的本质是图片,这种形式并不比实体复制品更容易被修改。因此,仅仅依赖扫描版文件可能会导致其证明力大打折扣。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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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对方公司在合同最后注明条款双方同意扫描件盖章有效,或者请对方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邮寄到你公司,你公司签字盖章后寄回,程序稍微繁琐,但最具有保障性。如果是电子印章经过认证是合法有效的,打印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和原件核对一致的扫描件合同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扫描件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原件。合同原件已经丢失证明扫描件合同有效的,需要收集其他除合同原件外的佐证性证据。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以上可以作为扫描件合同有效性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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