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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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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及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二)《工伤认定申请表》,(三)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七)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的登记资料;(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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