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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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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产继承,需要首先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方去世,需要先析出一半归配偶,然后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可以直接进行继承。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 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配偶。对于继承份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一般均分。 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专属管辖。 请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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