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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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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后按级赔偿。建议你申请工伤认定后,方可申请伤残鉴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鉴定可以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具体可以查询,以下是节选。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最新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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