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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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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
1、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进行外部协调工作;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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