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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程序一、受理人员或客户经理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查验其件与其本人相符后,再在员工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员工是否停保,若该员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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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程序一、受理人员或客户经理对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查验其件与其本人相符后,再在员工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该员工是否停保,若该员工已停保,则确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若该员工未停保,联系负责该员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客户经理确认是否予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经确认可办理的,由客户经理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停保手续。二、对已确定停保的员工,由其本人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须与停保时间一致。同时,受理人员留下该员工联系方式。三、对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由受理人员到档案室提取该员工档案,并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予补齐,然后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员工档案资料交给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四、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在公司社保信息系统中查询并确定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办理了停保手续,同时了解其相关情况,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档案送交至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五、完成备案工作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专办人员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到公司签字领取由人社局盖章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员工本人到人社局科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1、由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1、当事人根据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在3天内向劳动者发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通知他们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失业者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报,15天内完成其他相关手续。2、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没有本人的,一起住的,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字。直接送达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注册查询收据上明确记载的收据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工人因下落不明或以上投递方式无法投递,可采取公告投递,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体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使用者可以处理违反规定的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再就业的,其文件应转移到新用人单位的未再就业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天内将其文件转移到当地指定部门。过期不交接的,使用者应赔偿失业者造成的损失。4、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本人拒签而失效,用人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书面注明存档。5、用人单位开除违纪人员。除名处理的同时,必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6、如果劳动者违反30天前或约定的事前通知期限要求与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使用者可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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