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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本公司组织融资...
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其客户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不影响本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完成或组织完成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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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日终,本公司将买入证券账户内标的国债代为划拨至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履约金按本细则规定通过结算备备付金账户实行净额结算。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履约金计算公式为:履约金金额=该笔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价×成交数量×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其中:初始结算价含义见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细则中,成交数量=成交手数×1000÷100。
在买断式回购成交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资金和应付履约金数据,与T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初始结算金额=初始结算价×成交数量;其中:初始结算价=T-1日标的国债收盘价(净价)+T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标的国债T-1日没有收盘价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标的国债没有收盘价的,按发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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