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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是指企业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商标权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又称,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从专业上,可以这样解释:独占性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家行使其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是商标权、专利权具有这种特征。商标独占使用权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派生的权利。商标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和商标注册人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协议后,才享有对商标的独占权,也就是说,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来源是合同的约定,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属于间接产生的权利。(二)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在订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下,虽然商标并未发生转让,注册人的名义也没有发生变化,但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成为唯一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区别于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的显著特征。(三)独占使用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受合同限制。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和范围。超过约定的期限,独占使用许可人则不再具有独占权,这一点有别于注册商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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