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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撤销后,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当事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虚假诉讼撤销后,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当事人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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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上诉,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将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法院有权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有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搜集证据上诉,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就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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