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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对诉讼费的收取的重要补充,在于充分保证那些生活困难负担不起诉讼费用的人能够行使诉讼权利,二者相辅相成,构成我国诉讼法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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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既然已经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就不受7天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就会撤诉处理这个情况限制,法院会及时立案,是立案后再根据法院通知交诉讼费用。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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