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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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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四)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等。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可行性论证。公共区域的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组织论证;其他场所和部位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技防系统竣工后,应当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四)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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