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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抓人”这一词太笼统,公安机关可以因行政责任和涉嫌刑事犯罪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中包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部分刑罚的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职权很有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采取以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一般“抓人”至少都是公安分局的事。派出所的“抓人”或“带走”,一般都是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协助调查。另外,报假警是同样违法,严重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二、逮捕的三大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取保候审申请。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二是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三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正面条件(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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