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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最终解释权”的界定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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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我们现在就这个问题做简单的分析。第一,格式条款的意思,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第二,合同条款可能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五,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七,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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