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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据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严重危害国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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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据,只是诉讼一方的意思,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当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质证后,证据不成立的或被对方证据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或驳回其请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参加人在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者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意图通过国家强制力,以达到损害他人权利(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手段之一就是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恶意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进而侵犯被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现行刑法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惩处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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