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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
1、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需要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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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1、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该规定应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失去清偿资格。然而,他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1、破产程序因债务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2、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止;3、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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