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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扣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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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财会2016第22号文,……(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工勤岗位补充人员、接收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从时间表上看,发票管理办法的变革经历了很长时间,新办法的出台,发文机关由原来的财政部改为国务院令,可见其法律级次的提升,此次发票管理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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