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已经严重违反道德底线,和法律的行为规范,属于对家庭的背叛和不忠。同时,如果在此期间女方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法院可...
追加赔偿是不可以的了,起诉离婚,可以以女方未尽家庭责任作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偏向无过错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感情破裂了没有和好的可能可以起诉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重病情况下,如果没有生活来源,男方必须承担抚养女方的法定义务。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可以双方协议男方给于适当的帮助。无法达成协议前提,双方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婚姻法》规定: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刘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刘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6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36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