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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购买、租借等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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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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