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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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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 (1)子女不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可随父方生活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父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同居关系下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两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受到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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