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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继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四、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出)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 ( 1)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 ( 2)携带调入地社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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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申请社保关系转接时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转移社保关系;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1)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及缴费明细)、劳动合同解除书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转入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以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往返两地。一、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点,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二、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为了避免参加者因为继续关系在两个地方往返,暂行方法规定了参加者离开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参加保险的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继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确认、跨地区的转移手续。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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