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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携带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办生育福利处进行初审。2、初审合格的,即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不合格的,打印《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告知单》备齐材料后,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复审程序。3、复审人对初审情况及职工原始档案进行审核,复审合格的,打印《工龄认定审批表》。4、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持《工龄认定审批表》到基金统筹处办理补缴手续。办理退休的到市办养老保险处或各区劳动保险办办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目前国家对于退休年龄分别从干部和工人的角度作了规定。一般而言,干部的退休年龄为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对于特殊工种的早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干部退休年龄规定: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任一级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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