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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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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投资收益是可以的。只要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投资收益的,可以约定其他的合理的分配方式。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收益的分配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已经通过的公司章程中有此条款的话,是可以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越来越常见。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固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若有)则分配给其他股东。这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1、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2、只有企业盈利并可分配时,才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第三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优先分配权,即在优先收回之前,其他股东不得分红;待优先收回之后,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红。 当然,实践中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还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现形式是如上三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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