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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因而显示公平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
不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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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依据下列条件判定合同是否无效: 1.是否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2.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合同不是无效的。明显不公平是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我国民法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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