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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要分配的话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次,需要区分土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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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当时的政策,1984年是第一轮承包,一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的原则,土地是家庭共同承包的,如果第二轮承包,他的户籍已经迁移的你村,他在原来的地方也没有承包地,你们离婚法院一般不管土地分割的,需要与你们村委会协调,可以根据你们家的人口,适当的将你们家的承包地转让一部分给他经营,并到当地农村经管局(有的地方属于财政局管)办理转让后的经营权证。
农村离婚土地在宅基地离婚时不能分割,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离婚时不能分割;但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
在《民法典》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 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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