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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
连带担保期限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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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一般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担保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的,担保时效为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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