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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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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成立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以外,必须交付目标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支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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