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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举证的,则应当提供该债务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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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规定如下: 一、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责任: (一)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城里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三、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这样做是因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刻意制造债务的假象迷惑。有加重未举债一方责任,过分保护债权人之疑,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再寻求解决的道路。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却得到支持的情况,夫妻一方非法债务更加不应该让另外一方共同承担。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除外。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可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并且还要证明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而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现行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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