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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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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矿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下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具体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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