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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手续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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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符合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具体程序如下: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提交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证明;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证明后,按规定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相关资金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出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天。
1.需要参保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两份,一份交劳动局备案,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 2.失业中心审核无误之后,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两份表格; 3.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4.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其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失业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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