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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祸构成工伤的,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同时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员工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工伤,那么是需要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赔偿之后,如果存在不足的部分,可以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补齐。但是不能获得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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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同时发生机动车事故时,,在上下班的路上,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人受到工伤,第三人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和工伤需要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民事损害赔偿属于私人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求工伤鉴定,受害人员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确定的劳动能力险待遇。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害者本人或近亲,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可以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保险待遇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也应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受害者还驾驶机动车上下班,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应当适用;如果受害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仅仅是行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应当适用。综合以上分析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综合分析,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员工,符合工伤条件,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享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关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员工或其近亲也可以根据侵权请求向机动车方要求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职工可享有两种请求权,双重赔偿。
a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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