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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
1、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法律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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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债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且人民法院判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已经生效债务人客观上却无执行能力的判决,也只能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 债权人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之中,要求由执行法官主持双方制定分期还款协议,在综合考虑到债务人的经济收入、生活成本、承受能力的情形下,制定一个债务人可以接受的分期月度还款数额,要求债务人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分期还款协议之中的
债务人欠款没有偿还能力的: 1、债务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 2、债务应当清偿。如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如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无能力偿还是指无任何能力偿还,如果有部分偿还能力,则应当部分偿还。
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无力还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本无能力履行债的义务,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人建立债的关系,即债务人主观上无意履行义务,其行为是行骗,如骗取定金、货物、货款、借款等,行为特征是故意。二是也有过失的行为,如因过失致人损害,如被骗、被盗、决策失误等,特征以过失为主,债务人主观上无意逃债,而客观原因造成债的义务不能履行。前者主要是恶意,可以因债权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讨债人应耐心调查、取证,在握有真凭实据后,可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总之,无力还债不能是债的关系,消灭的理由,在区别情况的基础上,讨债人实施不同的讨债手法,有时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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