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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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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如下: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的;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申领、伪造、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立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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