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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员可以保外就医的条件应当是患有法定的严重疾病。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 2、除此之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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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就上海监狱来说,依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卫生所设置基本标准》,上海监狱设立了与监狱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卫生所机构设置、医务人员配置、医疗器材设备配置、卫生所用房、制度建设等方面按照标准配备。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为监狱卫生所、监狱总医院和就近定点社会医院、社会特定医院。罪犯常见疾病在监所卫生所就诊;疑难、危重病转诊至监狱总医院;危重急症病转诊至就近定点社会医院、社会特定医院。沪司发法制[2006]10号《上海市在押人员就医保障和管理暂行办法》,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就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基本相适应; (2)对病员的诊治应公平、及时、安全、合理处置; (3)基本医疗保障与按需自助相结合; (4)在押病员的疾病知情权与监管安全相结合; (5)对在押病员的生活酌情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区别对待。
1、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员可以保外就医的条件应当是患有法定的严重疾病。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除此之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人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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