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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手续的办理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并提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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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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