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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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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住宅”,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如果擅自进入不是住宅主人起居的住宿的空房子、仓库等不构成此罪。如果持刀撬窗入室后进行行窃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非法入室后没有行窃目的,并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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