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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就是强制执行,只不过是说法不同。 2、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可以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到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一审人...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咸阳市某区某镇某村10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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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2、法律效力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定的保护申请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法院应该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首先对该咨询所耽搁您的宝贵时间表示歉意并表示感谢。如何能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 我因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胜诉,判决被告某某及其妹夫赔偿医药费,但被告以无工作为由拒绝赔偿,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两年来无进展,而被告实际上在打工,他的父亲已死亡,母亲在,有妹妹,父亲留有三处房产,一处在出租,月收入千元,他目前还在订购房子,明年交房,但目前所订房子不知落谁的名字,三处房子因是其父亲的名字而无法执行,另外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是他托人给法院打招呼,因而法院一再推拖,至今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请问,他的这三处房子能执行吗,根据是什么? 我该做什么,从哪里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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