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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以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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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律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扣押、追缴、没收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评价机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应予以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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