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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事先约定了利率(定期定额还款),则通胀使债务人能用贬值后的货币偿还,等于债务贬值,债务负担减轻。 通胀有利于债务人的前提是:借债前,债权...
假如事先约定了利率(定期定额还款),则通胀使债务人能用贬值后的货币偿还,等于债务贬值,债务负担减轻。 通胀有利于债务人的前提是:借债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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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事先约定了利率(定期定额还款),则通胀使债务人能用贬值后的货币偿还,等于债务贬值,债务负担减轻。通胀有利于债务人的前提是:借债前,债权人没有预期到通胀的发生,所以只能接受债务人以约定的固定利率的偿还。否则债权人会相应提高借款利率,以补偿通胀造成的损失,这时,通胀无所谓对债务人有利。
通货膨胀将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假如事先约定了利率(定期定额还款),则通胀使债务人能用贬值后的货币偿还,等于债务贬值,债务负担减轻,所以通货膨胀对债权人不利,对债务人有利。通胀有利于债务人的前提是:借债前,债权人没有预期到通胀的发生,所以只能接受债务人以约定的固定利率的偿还。否则债权人会相应提高借款利率,以补偿通胀造成的损失,这时,通胀无所谓对债务人有利。也就是说,只有当通胀是意料之外,它才有利于债务人。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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