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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
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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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但是只能对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保全期限。第一类是冻结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是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为了明确规定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保全到期债权应纳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由于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以来具有法律效益,因此裁定应明确财产保全期限。
可以的,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可以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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