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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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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区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地震重点监视区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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