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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实质是通过事先的保全措施,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使其能够发挥证据的作用,从而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使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在实践中,诉讼开始之前一般是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诉讼开始之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书证,通常采取拍照和复制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2)物证,通常采取现场勘验、制作笔录、拍照、录像或者提取原物进行证据保全。 (3)证人证言,通常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其陈述进行笔录或录音,以此来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收集这些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收集这些证据。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指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 2. 书证:这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物证:这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质地、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视听资料:这是指用录音、录像、摄影或类似技术手段所捕捉到的证据,包括音频、视频、图片等。 5. 电子数据:这是指用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 证人证言: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作的证言,包括对当事人陈述的验证、对事实的确认等。 7. 鉴定意见:这是指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经验对某些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 8. 勘验笔录: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的勘验和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物品查封等。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 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光片、C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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