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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属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放的...
房屋政府拆迁补偿不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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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根据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征收住宅补偿费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住宅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计划,在旧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住宅拆迁管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金是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住宅),都免除个人所得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住宅的情况下,购买住宅的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除权利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情况下,超过部分征收权利税。同时,财税〔2010〕42日明确规定,购买住宅的个人相关印花税也不征收。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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