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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车主对车辆有保...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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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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