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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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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XX协助XX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XX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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