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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做了具体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以下机构实施: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具体规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通过以下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教育组织;普通儿童教育组织;残疾儿童福利组织;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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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要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病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残疾人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残疾人接受教育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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