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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债转股协议。 所谓的债转股,是指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的需要对外举债,并与...
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一般不可以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自股份有限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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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不是公司,而是所有发起设立的股东,各设立人之间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名义债权人能够起诉。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到法院提起诉讼,向次债务人追偿到期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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